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河北省科技厅对《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二、主要变化 (一)进一步精简机构,明晰职责取消专项工作机构,明确河北省科技厅、专项办公室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由河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和督导;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将原委托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的兑付评审工作调整到专项办公室;地方归口管理部门侧重属地管理,主要负责创新券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便利性对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重构:取消归口发券审核的专家评审环节和专项工作机构备案审核环节。将原归口分别评审公示调整为专项办公室评审后集中公示。将原河北省科技厅批复改为备案。根据创新券兑付申领情况,每年组织多批次专家评审。 (三)优化企业类型,扩展支持对象扩展支持企业类型,支持企业由原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整为有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四)增加新型科研单位,扩展服务机构将省级“共享智造”工厂、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等单位纳入备案类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满足企业差异化科技创新需求。 (五)调整支持内容,扩展服务范围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将众筹科研等内容列入技术开发;明确了技术转让支持范围;将小试服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算力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列入支持范围;增加了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七章二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阐明了适用范围、用途、遵循原则等相关内容。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省科技厅、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各方职责,以及创新服务机构的产生方式。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明确了创新券支持的中小企业相关条件,以及支持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第四章 申领和使用。明确了创新券申领额度的确定标准;申领的程序和要求。第五章 兑付。明确了创新券兑付的时间要求、佐证材料、兑付程序等内容。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失信责任等内容。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细则有效期限、政策废止情况及解释权等内容。